网约车应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切不可忽视

南宁市是全国领先、广西首个出台实施管理地方法规并且第一个落地执行网约车新政的城市,出台了《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为规范网约车市场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期,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开展网约车强监管专项行动,我们来看2022年3月查处的某违法案例。

【案例回顾】

2022年3月4日,市交通执法支队对某网约车平台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在南宁市已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2021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可是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有10辆网约车未按规定在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接入实时数据,涉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未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市交通执法支队决定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注册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

(四)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企业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撤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并非一劳永逸,应依法依规达到、具备条件。本案中,该公司虽已取得许可,但在后续经营中,未及时将运营车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因而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是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之举,被处罚公司在收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后,切不可轻视、甚至放任不管。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整顿不合格的,撤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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